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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实施细则
为更好实施《高州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内投资置业的国内外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人。
(二)投资置业在适用本实施细则时,如果国家、省、茂名市有更优惠的相关政策,可按国家、省、茂名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投资者在本市范围内可以不受行业限制自由投资。
二、用地优惠
(一)从本实施细则发文之日起,凡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内受让的土地,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视为闲置土地。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一年的,视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经出让取得的土地,投资者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确实需要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国土部门按规定收回,并公开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所得收益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分配。
(三)根据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科学供应土地。土地供应向重点发展的产业链高端企业、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倾斜;向规模大、税收多、能耗低、用地少、低污染的新型工业企业倾斜;向围绕龙头企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发展服务的投资项目倾斜。
(四)文化旅游用地。非城镇规划区内景区建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免收一切规费;投资者可与农民协商承包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可达30年,承包费用按当地农民承包同等标准执行;景区规划范围内绿化用地,投资者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山林使用权,其租赁费用与当地农民租赁同等标准,租赁期限可以放宽到50年,市政府发给山林权使用证;景区内道路建设用地,视同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审批,并拥有经营使用权;景区建筑用地按规划分年度申报审批。
三、规费减免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具体减免见附件)。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以外,一律实行优惠收费。凡没有列入本文件附表收费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部分免收或减收(具体减免见附件)。已经物价部门批准,但附表未列出的各项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的50%收费。
(三)收费单位必须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方可向企业收费。
(四)今后新增的收费项目,需由收费单位报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后才能收取。
四、用水优惠
(一)新上投资项目,其生产与生活使用的自来水,实行水价保护,自开始投资建设起,5年内水价按正常用水价的70%收取。
(二)凡经市政府批准,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且污水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省标准的;自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并且污水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省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超标排污费。
(三)用水多的企业,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直接从江河湖泊中取水,免收水资源费(水力发电用水除外)。
(四)其他用水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五、用电优惠
新办项目用电类别为专用变压器工业用电的,实行峰谷平电价,按省物价局批复我市的电价标准执行。分别为:
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表普通工业专变用电峰谷电价表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峰谷时段 | 用电分类 | 合计电价 | 峰谷时段 | 用电分类 | 合计电价 | |
高峰 | 1~10千伏 | 101.44 | 高峰 | 1~10千伏 | 137.57 | |
35~110千伏 | 97.31 | 35~110千伏 | 133.45 | |||
220千伏及以上 | 93.19 | 220千伏及以上 | 129.32 | |||
平段 | 1~10千伏 | 62.65 | 平段 | 1~10千伏 | 84.55 | |
35~110千伏 | 60.15 | 35~110千伏 | 82.05 | |||
220千伏及以上 | 57.65 | 220千伏及以上 | 79.55 | |||
低谷 | 1~10千伏 | 32.82 | 低谷 | 1~10千伏 | 43.77 | |
35~110千伏 | 31.57 | 35~110千伏 | 42.52 | |||
220千伏及以上 | 30.32 | 220千伏及以上 | 41.27 | |||
基本电价 | 23元/KVA.月(变压器容量)和32元/KVA.月(最大需量) |
注:峰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9:00~12:00;19:00~22:00;平时段:8:00~9:00;12:00~19:00,20:00~24:00;低谷时段0:00~8:00。
如遇省以上政策性调整时,则按新的电价标准执行。
新办企业上缴的用电城市附加费,经由企业向市发展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退还。
六、奖励政策及财税扶持
(一)实行积极的奖励政策。鼓励企业上市、争创名标名品、开展技术创新。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免检)产品称号、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和无公害产品认证、国家4A旅游景区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并组织申报茂名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奖励(茂发〔2011〕7号文)。
(二)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企业1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企业5万元。
(三)积极培育和挖掘上市资源,鼓励民营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引导企业探索适合自己的上市渠道,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合并、借壳上市、资产重组等手段,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资本市场、两种资源进行融资。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土地征用、非税收入的收缴、各项权证过户、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对已经上市或进入上市程序的民营企业,市委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并组织申报茂名市政府的有关奖励(茂府办〔2011〕66号文)。
(四)奖励“外引内联”促企业转型升级。凡与市外企业或投资者合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按《高州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兑奖。
(五)新办的工业投资项目投资额已完成2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超5亿元以上,或上缴各税超过5000万元以上,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世界500强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政府批准财政奖励优惠可延长5年。
(六)凡符合享受财政奖励条件的企业必须在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向财政等有关部门申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兑现给受奖单位。具体考核计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七)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八)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十)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十一)企业申报奖励,由企业在发生年次年3月前备附相关证明文件向市发展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发展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经信、国税、地税、统计、外经贸、投资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核实,报市政府审批发放。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补奖励。同一项目不同类别奖励或补助,只给予最高金额一项奖励或补助。
七、其他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高州市发展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高州市行政规费优惠项目一览表
附件:
高州市行政规费优惠项目一览表
序 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规费属性 | 标 准 | 减免优惠标准 | 备注 |
1 | 规划 | 绿化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 | 免收 | ||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 | 免收 | ||||
城市建设附加费 | 附加费和基金 | 免收 |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行政事业性 | 按现行标准减收50% | ||||
2 | 环保 | 环境影响咨询费(评价费和评估费) | 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 | 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按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按0.1元/平方米 | 按现行标准减收50% | |
环境监测费 | 行政事业性 | 按现行标准减收50% | ||||
3 | 人社 | 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 行政事业性 | 免收 | ||
劳动年审证照费 | 行政事业性 | 免收 | ||||
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 | 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省定最高标准减收50% | ||||
再就业基金 | 附加费和基金 | 免收 | ||||
再就业基金 | 附加费和基金 | 免收 | ||||
4 | 林业 | 义务植树绿化费 | 行政事业性 | 免收 | ||
5 | 水务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 | 正常收取 | 经核准可减免 | |
工业用水费 | 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 | 供水公司按现行价70%收 | 经核准可减免 | |||
水资源费 | 行政事业性 | 经核准可减免 | ||||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 | 正常收取 | 特殊项目经核准可免收 | |||
堤围防护费 | 行政事业性 | 正常收取 | 经核准可减免 |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行政事业性 | 每立方米基准价0.4元 | 正常收取 | 经核准可减免 | ||
6 | 工商 | 企业注册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 | 正常收取 | 省项目 | |
7 | 外经 | 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费 | 行政事业性 | 免收 | ||
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费 | 行政事业性 | 免收 | ||||
8 | 公安 | 治安联防费 | 行政事业性 | 免收 | ||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 | 免收 | ||||
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费 | 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规定标准减收50% | ||||
9 | 气象 | 气象专业服务费 | 行政事业性 | 免收 | ||
防雷设施定期检测费 | 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规定标准减收50% | ||||
雷击风险评估 | 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规定标准减收50% | ||||
10 | 交通 | 公路运输管理费(物流、客货代理企业) | 行政事业性 | 免收 | ||
11 | 物价 |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 附加费和基金 | 免收 | ||
12 | 质监 | 锅炉压力容器检查费 | 行政事业性 | 正常收取 | 省项目 | |
桥式起重机检测费 | 行政事业性 | 正常收取 | 省项目 | |||
13 | 卫生 | 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 | 行政事业性 | 按现行标准减收50% | ||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 | 行政事业性 | 按现行标准减50% | ||||
14 | 房产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 | 按现行标准减收50% | ||
房屋测绘费 | 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规定标准的50% | ||||
白蚁防治费 | 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规定标准的50% | ||||
15 | 住建 | 测绘工程产品收费 | 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 | 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按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按0.1元/平方米 | 按现行标准减收50% | |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交易服务费 | 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市规定标准减收50% | ||||
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 | 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省规定标准减收50% | ||||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 | 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最低规定标准减收50% | ||||
地基及桩基础质量检测费 | 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最低规定标准减收50% | ||||
受委托编制工程预结算 | 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省规定标准减收50% | ||||
16 | 科技 | 预防地震灾害设施评估费 | 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规定标准减收50% | ||
17 | 人防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规定标准减收50% | ||
18 | 地税 | 城市建设附加费 | 附加费和基金 | 免收 | ||
19 | 国土 | 土地价格评估(含一般宗地评估、抵押评估和清产核算评估)收费 | 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规定标准减收50% | ||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 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省规定标准减收50% | ||||
代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费 | 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省规定标准减收50% | ||||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 行政事业性 | 按现行标准减收50% |